甲公司与自然人乙、丙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
案情简介:甲公司是国内一家对预制工厂与施工现场的管道预制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的专业公司,该公司在管道预制技术开发方面取得诸多研发成果,并对研发取得的技术成果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包括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竟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
自然人乙系甲公司技术人员,丙公司原股东设立的其他公司系甲公司零配件供应商。丙公司股东通过多年与甲公司合作,了解到甲公司技术在该行业领域的领先性以及该产品市场广阔的发展前景,便新设立丙公司,通过利益许诺等手段让自然人乙离职并前往丙公司并担任总工程师一职,利用其在甲公司获取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生产管道预制设备,并开展销售工作。甲公司为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对在职技术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委托律师策划维权方案。
案件难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虽早有立法,但在全国总体数量不多,而且该类型案件隐蔽性强、技术要求高、举证难度也相当大,非属于律师日常接触的常规案件,在没有系统、成熟的方案、技巧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自己的学习、探索来解决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例如事实部分:该案中如何确定乙员工在丙公司任职(特别是在该员工在丙公司没有用工社保记录、且被丙公司安排在他出办公的情况下);乙、丙是否存在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例如法律部分:在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过低或者没有发放竞业限制补偿的情况下,违约条款是否使用;所涉产品图纸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如何用低成本的方式保全证据;采取何种维权途径有利于案件解决等。
办案思路:接受委托后:1、律师对侵犯商业秘密进行法律、法规查询、案例检索等前期工作,对商业秘密维权成本、途径、难易程度等予以分析、研判。2、律师对丙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进行调取分析,并查询乙员工用工登记、社保记录等,拟证明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以及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事实。3、采取《律师函》形式敲山震虎,拟通过签收情况证明违反竞业限制以及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事实,并欲通过《律师函》的威慑作用为后期协商、取证打开局面。4、以客户身份前往丙公司实地考察,拍摄丙公司产品图片以及通过录音、视频等形式获取乙员工在该公司任职的事实。
通过前期工作,最终提供给甲企业三种方案:一、通过竞业限制条款追究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二、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举报丙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通过第二种方案确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一方面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制止侵权方式达到维权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且通过行政工作可以最低成本进行取证工作。
办案及开庭过程:一方面,就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我们向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另一方面,我们向丙公司所在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
因该案的新颖性,受理举报的行政单位对此案相当重视,并及时安排承办人员与律师和甲单位沟通,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经对丙公司单位现场检查,未发现乙员工在丙公司上班,但通过对电脑封存,数据文件搜查、复制、谈话等,发现部分员工工作笔记上载有乙员工在该公司参加技术会议等的事实,最后丙公司负责人在大量证据面前主动要求和甲公司和解。此外,诉讼过程中,仲裁庭因我方证据不足,未予支持,但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我们及时向法庭提交了行政机关主持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现场检查获取的乙员工为丙企业提供劳务的证据,并提交了检索到的上海市法院系统对竞业限制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上要求法院支持我方诉请,以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利益,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裁判结果:甲公司和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确认侵权并适当赔偿,并承诺销毁侵权商品。竞业限制案件,法院认定乙员工违反竞业限制,酌情赔偿甲公司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