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安某
服务内容:为原告安某代理其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目的是解除买卖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赔偿差价损失
主办律师团队:刘律师
争议焦点及代理意见:一、关于合同解除。双方当事人并未约某解除权,亦未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故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遵循法律的规定。被告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属意思表示而非权利主张,故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而被告作为违约方,在本次争议中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告接到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并要求被告承担基于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故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
二、关于超过定金部分损失的权利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某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被告将房屋另行转让他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约某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无过错。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并旋即将房屋另行转让的行为旨在获取更多的转让收益,有失诚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尤其是在房价整体上涨的行情下,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如果己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差价损失应予以赔偿。
最终结果及客户评价
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令客户非常满意,通过律师专业法律服务,最终法院支持了赔偿差价请求,制裁了不诚信的违约行为。近年来,各地房价纷纷暴涨,直接导致二手房买卖的违约数量暴增,很多卖方宁愿承担巨额的违约金,或冒着合同继续履行的并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亦坚决拒绝履行合同,扰乱市场诚信体制,法院判决结果维护了公平,制裁了失信行为,对处理二手房违约行为有指导意义。